財產制
可分為
約定財產制
法定財產制 (絕大部分)
均為分別財產,但消滅時,可行使「差額分配請求權」
將婚後財產平均分配(須先扣除婚後債務,無償取得財產,慰撫金)
離婚後之子女監護
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
- 協議優先 vs 法院控制
- 共同行使 vs 單獨行使
- 當事人行使 vs 第三人行使
繼承 (財產繼承)
非財產權 (人格權, 身份權) 不得繼承
然而財產權中之專屬權 (例如慰撫金請求,勞務請求) 也不得繼承
引用條文
1039
夫妻之一方死亡時,共同財產之半數,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,其他半數,歸屬於生存之他方。
前項財產之分劃,其數額另有約定者,從其約定。
第一項情形,如該生存之他方,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,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,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。
1040
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。
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,由夫妻各得其半數。但另有約定者,從其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