親屬
- 婚姻
- 一夫一妻?我國目前採「一夫一妻制」
- 婚姻平權?目前僅男女平等,尚未「性別平等」
- 目前採「法律婚」
- 親子
- 父權 -> 親權 -> 子權 (子女最佳利益)
- 自然 = 擬制 (養子女平等)
- 婚生子女地位目前比非婚生高
- 家庭
結婚
由舊法之「儀式婚」轉變為「登記婚」(因公開儀式認定難)
要件:1. 書面 2. 兩位以上證人 3. 登記
在舊法時期,可請求登記附隨義務
但新法未登記前,婚姻無效所以自然沒有附隨義務
事實上夫妻
然而目前我國國內尚未直接認定「事實上夫妻」之存在
案例 104 台上 1398
長期同居之A男與B女,被認定為事實上夫妻
案例 104 台上 2329
甲有一長期分居不再聯絡之妻,但是想收養目前同居人乙之小孩丙?
可否依「事實上夫妻」收養?
不可,在原婚姻消滅之前,甲乙僅為同居人,因此丙不得為兩人收養(除夫妻) (1075)
案例 同性伴侶收養
目前不承認同性伴侶結婚,故不得收養伴侶之小孩
引用條文
1075
除夫妻共同收養外,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。
1114
左列親屬,互負扶養之義務:
一、直系血親相互間。
二、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,其相互間。
三、兄弟姊妹相互間。
四、家長家屬相互間。
1115
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,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: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二、直系血親尊親屬。
三、家長。
四、兄弟姊妹。
五、家屬。
六、子婦、女婿。
七、夫妻之父母。
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
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,應各依其經濟能力,分擔義務。
1116
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,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,不足扶養其全體時,依左列順序,定其受扶養之人:
一、直系血親尊親屬。
二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三、家屬。
四、兄弟姊妹。
五、家長。
六、夫妻之父母。
七、子婦、女婿。
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
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,應按其需要之狀況,酌為扶養。
1116-1
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,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,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。
1116-2
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,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。
1117
受扶養權利者,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。
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,於直系血親尊親屬,不適用之。
1118
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,免除其義務。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,減輕其義務。
1118-1
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:
一、對負扶養義務者、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。
二、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。
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,且情節重大者,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。
前二項規定,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,不適用之。